var ancestorid_471309='471309'; var isauth_471309='0'; var istop_471309='0'; var iselite_471309='1146680'; var iscommend_471309='1'; var islock_471309='0'; var title_471309='《结伴旅行管理办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var body_471309='首先,《结伴旅行》版是一群有共同爱好的人聚集,交流,出行的版面。自03年初开版以来结伴的广大网友,活动团体,俱乐部组织了很多活动。我们是以共同爱好为基础,以寻找体验户外的风景为目标,以团结协作为乐趣而自发汇聚在一起的,现在已经长期成为chinaBBS旅游类论坛评比最热门的论坛之一。随着人气的增长,问题的增多,特约定如下版规。

      【结伴旅行版规章】

一、建议新网友首先进入社区提供的新手上路论坛学习和熟悉搜狐论坛的基本知识和发帖,回帖的相关技巧。请点击 社区服务--新手上路进入。

二、结伴旅行论坛隶属于搜狐社区,在结伴旅行论坛活动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搜狐社区用户条例. 请点击以下链接查询社区相关规定

搜狐社区用户条例

搜狐社区斑竹、管理员工作条例 

关于一文多发和恶意灌水的处理公告

关于社区抄袭行为的暂行规定

凡搜狐社区用户,对社区、论坛以及社区斑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在意见建议论坛上或者旅游站务提出,投诉前请参阅意见建议论坛管理规定

           【结伴旅行版-户外出游活动组织章程暨参加活动的原则】

第一条: 结伴旅行版的网友所发起的户外活动、结伴出游等活动,具有以下特性:论坛不是俱乐部,不是旅行社,不赢利,不搞盈利性会员制,不提供野外活动商业服务。商家为方便网友出行所提供的服务广告宣传,必须得到论坛斑竹及网友的认可,否则随时会被删除不予解释。

第二条: 参加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男女均可,受地域开放限制,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士视情况加入;未满十八周岁或行为不便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或由法定监护人指定陪同人。活动参加者应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第三条: 原则上活动费用AA制,公共费用一律平摊,活动中的收支明细必须在活动结束后发贴公开、透明,活动参与者需互相友好监督。否则取消发起人发起再次活动权利!半途加入或退出者也需自觉承担相应部份的费用或损失。 

第四条: 活动无固定发起者,凡有责任心、有能力、有兴趣者均可发起。严禁以欺骗隐瞒手段组织虚假活动,或活动中有欺骗隐瞒参与者正当知情权的情况发生。作为活动发起组织者有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力降低活动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 活动计划的发布、报名、确认均应公开进行,参加者需自行留意。活动参加者遵守时间,不迟到。如果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自己解决交通问题或提前声明你放弃参加活动。 

第六条: 活动的发起者和参加者本着自由结合、自愿参加、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参加。 活动参加者应尊重发起者的组织、安排。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由全体参加活动的人员共同商议解决,一旦形成决议应无条件执行,禁止脱离队伍私自行动,但没人强迫你服从,违者视为自动退出,后果自负。参加者应自备野外活动所需的基本装备,符合活动发起者的装备要求,如自备登山包、睡袋、防潮垫、防寒衣物、照明工具等。 

第七条: 我们提醒您,因为户外活动,结伴出行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在参加时请注意安全,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和义务有充分考虑。 

    (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应满足法定的要件有:损害事实的出现;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以登山为例,网友在登山过程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潜在的人身危险有正常的判断和预见;活动发起者对登山队成员的攀登活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某位网友在活动过程中,遇客观环境等不可抗力或自己的大意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活动发起者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活动发起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结伴旅行版是各斑竹和各组织及广大网友长期以来不断努力耕耘,才有今天人气的版面,所以版内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必须经过超过半数斑竹同意,如果斑竹票数相当,首席斑竹有一票否决权。斑竹与网友间出现分歧应相互尊重并及时沟通协商解决,禁止在版内相互漫骂攻击。违反上述规定斑竹有修改,删除帖子,封id发言的权利。网友对斑竹违反社区规定的行为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社区投诉。

第九条:加盟结伴旅行大旗下并做友情链接(链接是相互的而非单向的)的各俱乐部版,在利用“结伴旅行版”内资源做自己活动宣传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并无权干涉网友遵守社区及“结伴版”内规定的发帖。各俱乐部或各团体组织以及个人发起的要求“置顶”的活动召集帖,宣传上斑竹有权要求是否加上“结伴旅行”等字符。不符合以上各条要求的俱乐部链接,斑竹有权视情况予以劝退删除(友情加盟才会链接,否则无义务宣传)。



结伴旅游版精华、顶置、推荐的原则


一、“顶置”的获得要求:

1、值得借鉴的活动形势,要求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出发前的目的地,收支财务报告等较全面的介绍。
2、能够给与大多数读者提供可行性建议,意见。
3、不必原创,可以转载。视版面要求及实用性给予顶置。
4、特殊情况(版内有重大事件发生,由斑竹决定)。



二、“精华”的获得要求:

1、要求图文并茂,将在旅游当中的感受、经历、趣闻用文字及图片的形式表现出来,文字与图片并重。
如果只有图片也可以但是要求将图片配上图片说明(每张图片说明一般不少于20字),或者用图片串联文字,讲述旅游故事,而不是单一的图片。
2、要求版友发的文字类型的旅游帖子,能给看到的版友有用的信息,包括亲身经历景点的介绍,传说、故事,给与读者文化或历史的启迪与知识。
3、游记要有一定的趣味性,照片要有一定的观赏性,要求必须原创。
4、对论坛新人新作进行鼓励。(文章水平可能达不到上述三点,由斑竹视情况而定。)

三、“推荐”的获得要求:
(首先应先满足要求“二”)
有趣的旅游经历,游历当中的图片故事,视其写作风格,图片拍摄水平,旅游信息含量等给予推荐。

注:以上三项,斑竹有权单独实施,也可以综合实施。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灌水

1、对于喜欢拼命灌水的朋友我有句善意的提醒:
灌水是你的爱好无可厚非,你灌起水来淋漓尽致不亦乐乎。辛苦!
删帖扫水是我的职责,一气呵成,乐此不疲。过瘾!
哈哈......因为尊驾灌水辛苦,所以兄弟会酌情给你放假。并祝假期愉快!
2、本版是在旅游社区管理下的论坛,请不要在本论坛内发布与主题无关的发帖,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程度给与封言处理。
3、对于“ID”有侮辱性词语或会引起不必要误会的昵称,投诉至社区给与封言。
4、及对于新人报道等类的发帖按灌水论处给与锁帖和封言。

      关于顶贴

sohu社区默认是以“最新回帖”优先排列的,所以要想自己的游记,照片以及活动召集帖子被更多的人所注意,自己一定要“不遗余力”地去“顶”!千万别不好意思,切记!毕竟置顶数量是有限制的。

      关于“QQ、MSN群”与其他“版面”的连接  

结伴旅行之前或之后,可能会有很多朋友自己建立一个“QQ、MSN群”或成立自己“版面”,以便与相互之间的更多了解,或者为了结交更多的朋友,建议各位朋友可以用“留言传纸条”等其他方式通知有共同爱好的朋友进入自己设置的“QQ、MSN群或者版面”,不要再进行发帖招人及其他版面连接。自2005年11月6日起,结伴旅行版将对于这样的帖子逐步进行修改,锁定、删除!请各位朋友见谅。

关于未经作者及本人同意修改他人图片的处理办法

网友之间应该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为原则,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方式解决。但坚决禁止以修改他人图片、侮辱、辱骂等进行恶意报复的方式,一经发现版主有权封除发言权,必要时保留证据以配合当事人及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关于在结伴版面活动召集的管理办法

各个俱乐部或者超过召集5人以上活动的组织者在结伴版面召集的结伴出行活动,在召集活动发帖时要求写清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预算费用、责任免除,等相关信息。活动取消要及时修改发帖并通知参与人。活动结束之后要求组织者写出活动公告(包括游记和图片),并在一周之内写清财务公告,结伴版主如果在超过10日之内仍没有见到将给与留言提醒。如果再下一次组织活动之前仍不能发布财务公告,组织者所召集的活动发帖将被锁定,直至发布上一活动公告之后才能进行活动开展。屡不执行者,本版斑竹有权取消其在结伴旅行活动召集资格。


结伴旅行对俱乐部及非驴盟成员发布活动召集的补充规定

为保证结伴旅行论坛网友出行安全得到保障,出游利益不受侵害,非“结伴旅行户外驴友联盟的”现规定如下:

(1)凡在结伴旅行论坛内以俱乐部形式和名义发布1:活动召集 2:IE连接 3:广告的,可能会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锁定或删除!


(2)任何ID以俱乐部名义发布与俱乐部相关的信息,发布前需要与结伴旅行版主沟通并得到半数以上版主同意方可发布。

(3)凡在结伴旅行发布活动召集的俱乐部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必须发布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游记,图片,或对结伴网友参加活动的费用进行公开!如不能做到以上要求将被取消在结伴旅行论坛发布活动召集的权利!

(4)凡非结伴驴盟组织成员,连续3次召集付费景点及含包车费活动的,视同于该召集者为盈利组织,必须在召集帖中标注盈利组织属性,否则不能发帖召集,版主均可在不通知的前提下锁定或删除召集贴。

 (5) 在结伴旅行论坛未完成一个流程的召集人(一次无任何费用的召集,游记及图片,并在结伴获得一个精华的主贴),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涉及费用的召集活动。


                                               
                                                   此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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